十月初在Yahoo奇摩拍賣下單交易,金額說高不高,但也是近一年無正常收入者如我一記札札實實的損失。原本強顏歡笑自認倒楣就過去了,但這回卻是遇上了一位存心不正卻又自我感覺超級良好亳無犯罪知覺的賣家(或許這樣才能作壞事吧),且發現不只是我一個人受騙上當,遂決定採取正常法律途徑尋求公權力介入。有趣的是,在這整個交易過程中,YAHOO奇摩拍賣後台的新款設計,看來是為了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鼓勵用戶使用其「輕鬆付」支付收款機制,我從頭到尾不知道這名賣家的個人資料,只能透過買賣留言板溝通。而這個既看不到實體物品,也不了解對方的情況下,只能憑藉著對於該交易者過往的評價和某種人與人人之間人性本善的信任基礎,多少有點賭徒式地進行交易。而我在決定要不要報案處理的過程中也一直思考著到底個體私人各種行為與國家公權力,整體社會之間的平衡關係何在。

例如在報警時聽到資淺的受理員警和「學長」討論這類「網路詐騙」的處理流程,和一般直接滙入某個「真實」銀行帳戶(直接向金融機構請求帳戶所有人個資,確認是否遭到盜用或是請所有人到案說明)的詐騙案不同,還得多一道向網路服務平台申請取求另一名行騙當事人的(可能是偽造)個人資料的程序後,再請關係人到案說明。

根據台灣目前的法律規定授權,執法機關可以在調查階段,無須法院核可令狀,即直接向網路服務業者要求提供用戶個人資料。而這樣的授權正是人權團體批評容易讓政府的行政機關權力過大,缺乏監督制衡易造成浮濫惡果(例如見兩年前由聯合國保障「言論自由」特別報告員所提交的報告建議A/HRC/23/40,以及由倡議網路自由隱私安全的民間組織提出的「國家通訊監控應遵守之國際人權原則」)。由今年10月份,由台灣人權促進會發表的「2012~2014台灣網路透明報告」中顯示,在這兩年中台灣各政府機關向網路服務業者索取個人資料的理由,「偵察犯罪」即佔了百分之七十六,共3700多件。另一方面,從Yahoo在2014年9月25日自我揭露的透明度報告,台灣官方在前一年度向其進行了2,624筆用戶資料索取要求,其中只有157筆遭到拒絕,但Yahoo報告上並無進一步揭明這些索取個戶資料的理由分類。如果台灣要修法讓申請個資取得由法官審查,肯定如一年前「通信監察保障法」修得稍微嚴時,一堆檢察官警察跑來說這樣就無法幫助被害人云云。再撇開這種求輕便的理由不談,以台灣目前的法官數量與辦案負擔,再多加這類司法審查的負擔在他們身上似乎也只有形式效果,卻很可能加重台灣長期司法不良環境陳疴病體吧。

現場還聽了警察提到165反詐騙專線,回家上網查查它的資料,從上頭所呈現的詐騙案件類型,這更讓我納悶那麼執法機關直接向金融業者索取銀行帳戶(或其它收集了大量消費者)所有人個資的情況,其實很可能才是一個又龐大又不透明的程序與黑數啊。而在這鬼島上,連官方搞的行政執行署繳款通知書,都被謠傳成了新式詐騙手法,想必是讓承辦者哭笑不得,一如我遇上這名「正氣上身」的賣家。唉,難道這就是這些年來我們容忍了如主流媒體與網路八卦塑造出來的庸俗沈淪劣質風氣,於是黑的變成白的,錯的變成正確,無人舉正無人認錯負責,那麼寄望台灣整體從官員到人民的法治心態、權利保障以及作事效能能夠向前提昇,無異是空中閣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