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投稿的文章,終於在今天刊了出來,趕上了下午的同志大遊行,粗灠今天台灣四大報,只有這一篇投書應景。

老實說,對於同志是否「要」結婚,變成另一種異性戀結構裏的遊戲等等問題,我個人的思考地還不夠嚴密,這篇文章的觀點,也許在某些自詡進步的同志社群中,讀起來也沒有什麼新意。不過我之所以簡單地把這篇寫出來的驅力,一方面是來自於某場演講的準備不足。沒想到我居然想在一個大學生的通識課上,以這個案例去討論台灣與一個「比較正常」的民主法治國家之間人權運動的對照,而背後來自
我對於ACLU不斷利用個案爭取法律訴訟策略的好奇,應照出台灣在相關(法庭)經驗的困窘與社運的微弱,但我還沒有辦法在比較過這些落差的現實之後,高明地指出台灣人權運動的出口。

因此自己目前唯一能作的,只是稍微把一些可以作為啟示的故事整理整理,有時間進一步地消化後寫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