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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英國衛報揭露了美國國安局以反恐之名,不只針對境外「可疑的」外國人進行監控,還在未有法院令狀的授權下,大規模對自己國民進行電話手機、網路使用的巨型監控,引起全球譁然。這場監控疑雲的風暴越演越烈,不只美國,英國情報機關也利用了日新月異的通信技術,大量截取一般小老百姓在網路上通訊的內容與原資料,甚至包括國家元首的通訊內容。長期關注網路人權議題的電子前鋒基金會(EFF)率先發起”國家通訊監控應遵守之國際原則"的文件,反省了科技促使國家更便於發展及行使通訊監控,但目前各國在法制與實務上,卻無相襯的法律與規章。故文中宣示了十三個人權原則,期以此宣言為起點,推動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隱私保障。

這場倡議行動在2013年12月成功地讓聯合國會員大會通過了68/167決議,肯認了「數位時代隱私權」的重要,並要求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公室應盡快對此議題提交一份報告與建議。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公室在歷經了半年的諮詢和研究後,遂在今年6月發佈了”The right to privacy in the digital age” 報告,並將在9月8日開議的人權理事會第27屆常會上進一步討論。配合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倡議行動,關注網路隱私權的社團決定9月15日~19日一週,每日一文再深入論述國家通訊監控應遵守之人權原則。

在台灣,我們也響應這場全球行動,邀請關心網路監控/言論自由/個人隱私的朋友寫這一系列文章,向社會大眾進一步分析該文件中所主張之重要原則的意義和目的。 這系列文章首先由長期關注網路隱私與資安的朝陽科技大學資管系副教授洪朝貴,分析了新科技容易收集的後設資料,後設資料(9月15日–各國政府垂涎的公民隱私資訊 。看似無用資料,在巨量收集分折後,實不可再天真地以為無害無傷。台權會何明諠則討論了國家進行監控時所宣稱的預防阻止犯罪、維護社會大多數人的權益,其手段和目的之間的平衡如何有更清晰認知(9月16日--淺介比例原則:政府隱私監控準則)。除了更多民眾能清楚地意識到放任權力資源掌握者的社會風險外,9月17日台權會蔡季勳則以美國PCLOB之案例,討論公眾監督管道與權力問責。近年新崛起的活躍公民社團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系李彥賦,也貢獻了9月18日–台灣的通訊保障期待摩根費里曼的現身,分析台灣欠缺非法監控的安全閥與有效救濟的管道。9月19日最後一棒則由中研院資訊所副研究員莊庭瑞以自身投入資訊場域的經驗,批判國家監控在台灣,以及國際合作對隱私保護的啟示與重要。

探私與監控,原本就根植在人性好奇和社會控制中,一個沒有巨型監控的社會,聽起來彷彿是一場不可能的任務。而這系列文章,則是在享受資訊自由、科技方便的同時,提醒著人民,老大哥從未遠去,老大哥會變型、進化、甚致變成偽裝保護你的好朋友。但是否真的是保護還是掌控,就請各位好好地判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