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民間組織法律定位
據聞,基金會之所以在香港立案,是因為當時(2000年)中國政府的法令,還不充許民間組織自由的設立。
一個月前,看到電視上,中國召開了某個慈善事業的研討會,心想,可能現在法令已稍微鬆綁了,對於NGO 爭取「合法」身份,更便於行使相關權利和義務都有所規範。(例如可以開銀行帳戶、可抵稅之類的)
這幾天看了幾個民間自願性發起的網路助學組織上面的討論,才知道,原來這個所謂「合法性」的問題,還是沒有解法。原因是,國家規定的法人(基金會或是社團)門檻太高,所以NGO一時之間還是沒有辦法立案得到法律上認可的身份。
我自己個人的看法,還不敢對中國NGO發表太多意見。但其實台灣本身NGO發展的環境,也不是很完備,基金會、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實在是讓有心人每年要應付不少行政機關的文書工作。但是如果沒有一個合法的身份,則不可能成為一個有效的「行為人」,去投標,或是申請公部門資源補助。
總的來說,台灣目前民間社團管理法令的立法心態,是在管理限制,而非鼓勵放任,顯示出一種父權指導式的法律環境。因為大家(這個大家,就是政府吧?)擔心說,NGO如果亂搞斂財,破壞社會、洗錢逃稅….,就是擔心原本給予的優待(免稅、減稅),會遭人濫用。其實我想,與其要向行政機關報備煩冗的年度報告、理事會報告,還不如先取信於社會公信,定期公佈組織工作績效和財務透明。讓想了解該組織的人都可以索取相關資料(雖然不知有誰會這麼無聊,但如果是大尾的NGO,應該真有閒人會像Zonble 一樣隨手去查找政府採購公報吧Orz),而這些閒人,就是民間社會的監督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