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因部落格搬家整理「舊文」,才記得一年之前曾經留下幾篇文章,簡單記錄以「司法訴訟」為手段進行社會運動倡議的策略分析與檢討(開放社會基金會:人權案件策略性訴訟2015年度成果報告20150814;倡議手段之一:影響性訴訟Impact Litigation20150405)。自己對於這類議題的興趣來源,除了一部份是因過去工作經驗中有機會直接間接接觸這樣的事件,恐怕主要的原因還是美國影集看太多,總覺得「律政俏佳人」、「絕命律師」,甚至日劇「leagal high」裏面的案件與上法庭的律師實在太酷XDXD。而本文要簡記的,則是開放社會基金會六月底發佈的一份其為推動公共衛生之進展中,利用「策略式訴訟」為社會倡議的案例檢討報告。Advancing Public Health through Strategic Litigation。這份報告全文檔案有68頁,長度不算多,主要試圖探討OSF過去幾年在全球各地直接間接贊助的某些公衛促進專案計畫或是影響性訴訟策略專案的返響狀況,故收錄了五個國家的六啟訴訟案例,其健康議題包括HIV帶原婦女被迫結育、毒品上癮者無法取得藥品替代療法、產婦死亡率、跨性別與性工作者等議題。報告中對案件本身法律訴訟策略著墨不多,倒是可以藉此再來從整體貫連中思考「影響型訴訟」、「策略型訴訟」的發動時機、對社會運動推動的潛在加分效果、其限制與不足等思考,可能才是本篇報告的重點。

日前看到美國最大的民權組織ACLU宣佈命任新的法律策略主任新聞稿,自1920年成立以來在全美50州有1百30萬支持者,如今在人民權利的法律訴訟案件規模是:聯邦或各州法院進行中的民權訴訟案件約有1,400件,組織總部約有100名專職律師其它各州分會辦公室則加起來約有200任專任律師以及另外全美1,700多名的義務律師。我想土豪者如OSF,雖有心想推動策略型訴訟倡議,但其涉及到交手經驗、客戶信賴、網絡人脈,恐怕也不是一天兩天就可以達成如此規模。所以我們還是回過頭來看看這報告,什麼叫做策略型訴訟吧。  
策略型訴訟定義:it is litigation with an intended impact beyond a particular case to influence broader change at the level of law, policy, practice, or social discourse.
司法機關向來擔任被動角色,所謂不告不理,假設在一件有多名受害人的私權爭議中,就算有一名當事人發動了權利受害的請求訴訟,即使贏了官司,其賠償或利益返還也僅止於發動訴訟者,其它受害人並無法從判決結果中直接得益。但之所以名為「策略型訴訟」或「影響型訴訟」,則是希望案件本身雖然僅由一兩位受害代表發動司法請求,但企圖使其最終判定的結果能帶來更為廣汎的影響,包括法律制度的修正、觀念態度的改變等等。

1) 決定要採取策略型訴訟時必須考量的因素
•問題性質:嚴重、社群受影響程度、範圍、優先與否、問題的記錄狀況、是否發動過其它倡議手段等等
•界定訴訟目標:參與組織、當事人、受害者個自的目標和想法為何,訴訟是否能符合?倡議目標
•資源的充足與否:預保將耗費時間、經濟成本,其成本效益是否有進行評估判定
•社區與社會運動的潛在結盟: 社區與社團的實力評估
•訴訟的潛在影響力(包含負面傷害): 法律、政策、社會面的影響為何。這些影響除了對直接的當事人外,也可能包括對面臨類似問題的相關社群。是否有計畫來阻止對當事人及其家屬不必要的曝光與傷害、如何把訴訟焦點轉移到全國或區域層次的論述而非只是一地一人的問題。
•Remedy補救方案: 要求什麼補救措施? 其是否能反應出系統性結構上的問題? 這樣的補救措施是否合於受害社群的優先利益? 是否曾在訴訟以外的運動手段上討論過這種要求?政府或其它相關者願意採取此補救措施的可能性以及法官如何來督促補救措施的施行。

2) 從OSF支持投入的幾件(公衛案件)應用策略型訴訟手段來進行社會倡議,其整理出9個正面良性的結果
a) 強化草根運動
b) 提昇更廣汎的公共意議
c) 對法令、政策或落實帶來正向影響
d) 對於議題(如公衛、健康權)本身帶來正面影響
e) NGOs組織的能力建構與提昇
f) 建立聯盟與伙伴關係
g) 培力邊緣弱勢人群
h) 激發政府其它部會採取行動
i) 健全法治與促進法庭的可親性。

3) 策略型訴訟的有限性與風險:當然不是律師站出來一排人多打群架就表示官司一定會贏。就算真的贏了官司也不表示當事人的損失可以有效地賠償,就算某一位當事人的損害受到補正也不表示其它未參與訴訟受害者可以一視同仁地請求賠償,就算所有害受者組織起來要求國家改正政策或法令,法令修正頒布了,也不表示再無人會挺而走險投機取巧,不表示人人可以過得吃得安心矄得安全有尊嚴的生活。
A)拘限
•提起訴訟的適格性,standing.(雖然報告中討論陳述的問題似乎是純法律條件的資格,不過我個人更好奇在提出「策略型訴訟」上找出一位「presentable」當事人的公關評估。諷刺的是,有些案件似乎就在這種當事人好包裝端出抬面、更容易讓媒體買單,而被塑造成竉兒英雄,而同類案件中受害情況更糟的當事人卻可能因形象不完美而遭到捨棄。但根本上我覺得社會運動許多權衡算計,就是一件不能說出口的現實殘酷吧?)
•判決執行程度不佳
B)各種風險評估
•暴力威脅的危險:有時候這類官司的當事人或其家人可能會受到騷擾甚致生命的威脅。
•可能敗訴的結果: 沒有百分百一定會贏的司法(古美門研介??),當然大多數策略性訴訟之所以名之為策略就是應事前(判決定讞法律程序過程中)作過了各種最壞打算的敗訴評估,以期能將負面影響與傷害降到最低。